提举常平司

提举常平司
(提举常平司, 提舉常平司) 宋官署名。 简称仓司。 掌常平仓、 免役、 市易、 坊场、 河渡、 水利等事。 按收获丰歉而籴粜食粮, 按财产多少而征收免役钱, 按职役轻重而给吏禄。 收买滞销商品, 再行出售, 以平物价。 并监察地方官吏。 熙宁二年(1069), 先派官提举河北、 陕西路常平, 旋诸路皆置提举官。 元祐元年(1086), 并其职掌于提点刑狱司, 绍圣元年(1094)复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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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提舉常平司, 提举常平司) 宋官署名。 簡稱倉司。 掌常平倉、 免役、 市易、 坊場、 河渡、 水利等事。 按收穫豐歉而糴糶食糧, 按財產多少而徵收免役錢, 按職役輕重而給吏祿。 收買滯銷商品, 再行出售, 以平物價。 並監察地方官吏。 熙寧二年(1069), 先派官提舉河北、 陝西路常平, 旋諸路皆置提舉官。 元祐元年(1086), 並其職掌于提點刑獄司, 紹聖元年(1094)複置。

Chinese Collegiate Historical dictionary of bureaucratic ranks (Simple and traditional Chinese characters). 2013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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